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政府改革国有企业的比较研究2

人气 1755   2011-11-17 02:47

(三)改革的内容

1.总体特征

新西兰是在形成一个总体的政府改革框架后而开始改革的,其框架被公认为最先进和最具有内在一致性,整个过程都是按照一个内在一致的框架进行的,随着改革的推进不断增加新的内容并对框架进行微调。这也可以从很大程度上解释其取得的成就。而澳大利亚基本上是在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形成总体框架的,其改革的深度、广度和力度都不如新西兰。

2.具体内容

新西兰改革国有企业基本上遵循的是“先公司化,后私有化”的思路。

(1)公司化。其做法是将从事商业活动的政府部门改组成国有企业, 并将之置于得力的董事会和管理者手中。这些企业以赢利为运营目的, 不再享有各种保护和特权, 还要像其他私有企业那样交纳税金和红利。政府不再对商业性企业附加非商业性目标, 如果确有必要, 则要通过明确的协议和补贴独立的予以完成。政府每年通过《公司目标报告书》对各个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目标、绩效目标和财政比率、会计政策和绩效信息、股息政策等做出规定。企业绩效由财政部和独立的专业性研究机构共同监督。国有企业部长负责管理政府的所有商业性投资, 但对这些公司所在经济领域的政策问题没有责任。改革后,政府的商业性职能部门被剥离、改组成若干国有企业,政府由超大政府(Super Government)再造为精干政府(Smart Government),政府与国企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对国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上。公司化被认为是成功的。但政府很快就认识到,政府不能充分满足国有企业为适应竞争而对资金、技术、管理和财务自由所提出的要求,政府在本质上并不善于管理商业风险。在国有的情况下,对绩效和创新的压力可能会随着时间而减弱。这样改革很快进入到第二阶段。[1]

(2)私有化。私有化是产权从集体所有制向私人所有制的转换,是经营权从集体性决策向自主的私人决策的转换,也是公共资产向私人部门的转移。私有化的形式并不仅仅局限于产权的转移,还包括放松规制、打破国家垄断以加强自由竞争、合同出租、公共服务的私人供应、利用公共和私人资金的共同资本项目、减少补贴、增加或引入“使用者付费”等制度。[2]新政府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凡是私人企业能够办好的事情,国有企业就退出。到1991年底, 私有化已达130亿新西兰元, 占其GDP 的16%。

以新西兰电讯公司为例,改革前它属于新国家邮政局,1987年被剥离、改组成国有企业,1990年被私有化,新政府获得42.5亿新元的收入。新西兰电讯公司是新国企改革的一个缩影。

这样可以对新西兰国企改革过程做出基本的概括:通过企业化的过程将商业性政府部门改组成国有企业,然后通过私有化的过程,从国有企业改革成私人企业。社会资源发生了二次转移:从政府所有转移到集体所有又最终转移到私人所有。如果不考虑私有化的质量,单从数量上来看,私有制取得了胜利。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新政府面对复杂的状况,这种先后关系并不在时间上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即不存在某个明确的时点来区分公司化和私有化(不同领域的商业性政府部门的公司化是在不同时间完成的),这种先后关系或阶段性更多是针对某一商业性政府部门而言的。

澳大利亚的国企改革主要是以私有化为主,其所完成的只是新国企改革的一个方面或者说是一个步骤。澳政府对大多数国企进行了私有化或半私有化改造。80年代后期出售国防与内政服务公司、澳大利亚国家航空公司(Qantas)、澳大利亚联邦银行、澳大利亚电讯公司(Telstra)1990-1998年间,澳大利亚出售国有资产的收入超过610亿澳元。

两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形式是相近的,但又有重大差别。首先,目的不同。新西兰是为了清偿债务,减少财政赤字,而澳大利亚是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其次,私有化收入的用处不同。新西兰私有化所得到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偿还政府所欠的公共债务,而澳大利亚则用于增加政府预算和维持社会服务费用。新西兰政府1987年4月将9个政府部门改组成国有公司,包括新西兰铁路公司、煤炭公司、电力公司、资产服务公司、土地有限公司、林业公司、邮政银行和电讯公司。1988年将工程与发展部和政府信息服务中心改组成国有企业;建立3家国有企业负责经营广播业务和政府仓储管理。1995年建立新西兰电视事业公司、就业与服务公司、航空公司、气象事业公司和车辆事业公司。

澳大利亚基本上没有新西兰意义上的公司化过程,其私有化的规模也要比新西兰小得多。这主要是由改革前的巨大差异造成的,澳大利亚以私营经济为主,国有经济比重很小,且政府也远要比改革前的新西兰政府精干。要是从社会资源最终被私有化的角度来看,新西兰要完成的任务远要比澳大利亚多。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是,这些商业性政府部门为何没有直接被私有化,而是选择了改组成国有企业作为过渡。这或多或少表明了在改革初期执政党领袖对国有制的信任和对私有制的抵触。

3.法律基础

两国都非常重视法律的作用。新西兰政府是“先立法,后改革”的模式,其国企改革自始至终是在1986年颁布的《国有企业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为配合改革,新政府又颁布了《就业合同法》、《国有部门法》、《财政责任法》和《公司法》,为国企改革铺平了道路。澳大利亚也是如此,其电信业的改革是在《1989年电信法》和《1991年电信法》的基础上进行的,1993年出台《布尔报告》,即国家竞争政策来削弱国企的垄断地位和贯彻自由竞争原则。但澳大利亚并没有新西兰专门的规划整体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其基本上是分行业立法,这也是由两国国企所面临的不同境遇所造成的。

4.地位

国企改革在两国整个政府改革中所占的地位是不同的。新西兰的国企改革占有最重要的地位,这是由其改革前国有经济占很大比重造成的,国企改革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新西兰政治经济的发展和执政党的命运。而澳大利亚的国企改革只是澳整个政府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不如新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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