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新西兰

人气 2775   2011-11-17 02:47

一、关于投资的法律法规

(一)新西兰主要贸易法规

1、《1986商业法》

《商业法》是贸易领域的主要立法之一,由法定机构“商业委员会”负责实施。该法在有关限制性贸易做法、兼并接管和价格控制方面有严格的规定。

关于限制性贸易法,新西兰的立法总的来说是效仿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有关法律。被禁止的行为包括固定价格、维持转销价格、联合抵制、排斥竞争对手以及利用“主导地位”来阻碍竞争、利用某些协定在有关市场“实质性地减少竞争”。

对违反法律规定、利用限制性贸易做法的违法者将被处以罚款,违法的个人和公司被处罚的最高罚款额分别为50万纽币和500万纽币。

商业法同时规定,受到限制性贸易做法影响的人可以起诉;如果要进行某些限制性的贸易活动,必须向商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由其批准。根据规定,在取得商业委员会的准许以前,禁止“会导致任何人在市场中取得垄断地位,或进一步加强其垄断地位”的兼并。违法者可被处以罚款500万纽币,其不得再申请兼并的许可证。

若想控制某些特定物品或服务的价格,必须按商业法的规定行事。价格控制工作也是由商业委员会负责的。

21986年《公平交易法》

该法主要内容涉及禁止误导和欺骗行为,禁止虚伪的陈述以及不公平行为,向顾客提供必要咨询、产品安全以及服务安全等。该法应用范围相当广泛,适用于所有商业交易。参与交易的各方有权向商业委员会提出民事诉讼或控告,商业委员会将对此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者起诉和罚款,对个人和公司的最大罚款额分别为3万纽币和10万纽币。

3、《1988年倾销及反倾销税法》

《1988年倾销及反倾销税法》旨在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抵消倾销以及有补贴的进口物品对国内制造商所产生的破坏性影响。该法条款与“关贸总协定”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规章相似。

倾销及反倾销税法不适用于符合“澳新进一步密切经济关系协定”的澳大利亚产品。

4、《澳新进一步密切经济关系协定》

该协定从1983年1月1日起生效,它的宗旨是解除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之间的贸易障碍,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发展两国间的贸易,进而促进两国的经济关系。服务性行业从1989年元旦开始进行自由贸易;两国从1990年7月1日起对物品停征所有关税。但协定规定,只有在新西兰或澳大利亚(或两国)生产、且生产成本的比例达到50%或以上的商品才有资格按协定进行自由贸易。

(二)关税政策

所有进口商品在进关时均须向海关缴纳商品服务税,但进口新西兰不生产的产品可免交关税,其它产品的关税正在逐步降低,新西兰采用的是国际协调关税制。

(三)退税政策

对于所有出口商品,出口商采购时免交商品服务税;生产商直接出口其产品,可申请退回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商品服务税。

(四)外汇政策

新西兰采用自由浮动汇率政策,汇率的升降完全由供求变化决定。政府在外汇管理上采取放开政策,外汇可以自由汇出汇入。

二、投资行业与领域简介

(一)禁止内、外资进入的领域

新西兰的对外开放程度较高,除了比如核技术、转基因技术等世界各国都严格控制的领域外,没有其他禁止内、外资进入的领域。

(二)限制内、外资进入的领域

1、涉及土地的投资

涉及土地的海外投资必须获得海外投资委员会的审批。海外投资者必须证明该项投资对新西兰是有利的。如:为新西兰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为新西兰带来新的技术;开发新的出口市场或为新西兰出口商增加出口渠道;提高市场竞争力、生产效率、产量和服务质量;为新西兰带来新的投资;增加对初级产品的加工;投资人是否打算永久定居在新西兰等。其中,涉及农场地的投资项目,该农场地必须是已经面对新西兰国内市场公开发售过的土地,投资人还必须证明该项目确实或极有可能带来实际的效益。据此,对未在国内市场公开发售过的土地,国外投资被剥夺了与国内投资同样的竞争权利,无法进入该领域投资。

2、渔业

新西兰自1986年开始对渔业捕捞实行配额管理。配额持有者要缴付配额使用费。新的公司一般得不到配额,但可以从其他公司那里购买或者租赁。除国内渔船外,新西兰渔业公司也包租外国船队,或允许外国渔业公司参与商业性捕捞。新西兰政府对外国企业投资新西兰的渔业捕捞实行准入管理。外国投资者在新西兰从事渔业捕捞或生产,除了要遵循1995年《海外投资管理条例》的要求,即在拥有一定规模(5000万纽币的)资产或土地(5公顷或价值1000万纽币以上的)的公司持有超过25%股权时,经海外投资委员会的审批,同时还需要根据1996年《渔业法》第56、57条的规定,申请并得到一定的豁免和许可,才有资格参与分配或者购买新西兰海区渔业捕捞的配额、配额使用权、临时捕捞证或年度捕捞权等。近年来新西兰海外投资委员会受理和批准的投资渔业的外国投资,在新西兰吸收利用外资总额中只占非常小的份额。外国投资者很难进入到新西兰商业捕鱼业领域。

3、眼镜制造业

1976年《验光及配镜法》规定在新西兰从事眼镜制造业的外国投资者,不得拥有该企业45%以上的控制权。

4、垄断性行业

外资难以进入的行业还有电信、国内航空、能源开发与供应、印刷等垄断性行业。根据规定,外资拥有的股份不能超过新西兰电信公司(Telecom NewZealand)总股份的49.9%;新西兰航空公司(Air NewZealand)的外资所有权不得超过49%。这些限制规定打击了国外资本对新西兰该领域投资的积极性,并且对外资与内资设置了不同的待遇标准,限制了外资进入的程度。

在新西兰从事电力、煤气开发与供应的公司,除了一家是澳大利亚公司外,其余5家全是新西兰国有企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限制外资进入这些行业,但是由于新西兰市场规模小、现有管道和网络系统掌握在这些国有企业手中,外资实际上已很难再进入这个行业。

目前新西兰仅有两家大型印刷公司,限于市场规模和相关技术工人的短缺,外资进入此行业也具有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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